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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贪污贿赂司法解释(二)》核心解读:非公职务犯罪入罪门槛大幅降低与实务应对
2026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6号,以下简称《解释(二)》),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八条取消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这四个罪名长期适用的“倍数折算”规则,定罪量刑数额标准直接参照公职人员犯罪对应标准统一适用。这一变化意味着入罪门槛大幅降低,对民营企业内部反舞弊合规建设及刑事司法实践将产生深远影响。
本文系统梳理新旧标准对照、各罪名量刑档次及实务应对建议,为企业法务、合规人员及法律从业者提供专业指引。
此前,根据“两高”2016年发布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上述四个罪名采取的是“倍数折算”规则: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职务侵占罪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分别按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挪用资金罪的数额起点按挪用公款罪相应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数额起点按行贿罪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解释(二)》第八条取消了这一倍数折算规则,四个罪名的定罪量刑数额标准直接参照公职人员犯罪的对应标准统一适用。这意味着入罪门槛大幅降低——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为例,按旧司法解释,“数额较大”的标准起点是六万元,新规之后将直接适用受贿罪的三万元标准;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也面临同样的门槛下调。同一笔涉案金额,在新规之下对应的法定刑档次很可能比过去更重。
本罪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量刑分为三档: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参照受贿罪标准后,具体数额界限如下:
| 量刑档次 | 数额标准(新规参照受贿罪) | 刑期 | 附加刑 |
|---|---|---|---|
| 数额较大 | 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 | 三年以下或拘役 | 并处罚金 |
| 数额巨大 | 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 | 三年至十年 | 并处罚金 |
| 数额特别巨大 | 三百万元以上 | 十年以上至无期徒刑 | 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
本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参照贪污罪标准后,具体数额界限如下:
| 量刑档次 | 数额标准(新规参照贪污罪) | 刑期 | 附加刑 |
|---|---|---|---|
| 数额较大 | 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 | 三年以下或拘役 | 并处罚金 |
| 数额巨大 | 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 | 三年至十年 | 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
| 数额特别巨大 | 三百万元以上 | 十年以上至无期徒刑 | 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
本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参照挪用公款罪标准后,数额标准如下(以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超三个月未还情形为例):
| 量刑档次 | 数额标准(新规参照挪用公款罪) | 刑期 |
|---|---|---|
| 数额较大 | 五万元以上 | 三年以下或拘役 |
| 数额巨大 | 五百万元以上 |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
| 数额特别巨大 | 暂无统一司法解释(实务参照倍数) | 十年以上至无期徒刑 |
需要说明的是,挪用资金罪“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目前“两高”尚未颁布专门司法解释予以明确。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刑法修正案(十一)》已将该罪最高刑提升至无期徒刑。司法实践中,对于第三档量刑的数额标准,有观点认为可参照“数额巨大”标准的数倍幅度(如二千万元)来认定,但最终仍有待“两高”进一步明确。
本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参照行贿罪(单位行贿罪)标准后,具体数额界限如下:
| 量刑档次 | 数额标准(新规参照行贿罪) | 刑期 | 附加刑 |
|---|---|---|---|
| 数额较大 | 三万元以上(个人) | 三年以下或拘役 | 并处罚金 |
| 数额巨大 | 一百万元以上(个人) | 三年至十年 | 并处罚金 |
与旧规(六万元为数额较大起点、二百万元为数额巨大起点)相比,入罪门槛和升档门槛均有明显下调。
为便于实务办案快速查阅,现将四个罪名的新旧数额标准整理如下:
| 罪名 | 档次 | 旧规标准(2016年) | 新规标准(2026年5月1日起) |
|---|---|---|---|
|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 数额较大 | 六万元 | 三万元(参照受贿罪) |
| 数额巨大 | 一百万元 | 二十万元(参照受贿罪) | |
| 职务侵占罪 | 数额较大 | 六万元 | 三万元(参照贪污罪) |
| 数额巨大 | 一百万元 | 二十万元(参照贪污罪) | |
| 挪用资金罪 | 数额较大 | 十万元 | 五万元(参照挪用公款罪) |
| 数额巨大 | 一百万元 | 五百万元(参照挪用公款罪) | |
|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 数额较大 | 六万元 | 三万元(参照行贿罪) |
| 数额巨大 | 二百万元 | 一百万元(参照行贿罪) |
此次数额统一的制度初衷,在于落实对不同所有制企业的依法平等保护。长期司法实践中,公职职务犯罪追责从严、民营企业内部职务犯罪尺度相对宽松,存在一定身份差异化司法。统一数额标准,意在国企民企一视同仁、杜绝选择性执法、平等保护民营经济。
值得注意的是,数额统一并不等于量刑完全一致。《解释(二)》第八条同时强调,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和量刑时,应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和情节,准确评估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这意味着在实际量刑时,仍然要考虑到两类犯罪在社会危害性上存在差别,不能因为量刑标准相同,就对相同金额采取同样的量刑。正如业内人士所指出的,该规定是为了避免司法机关在处理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中机械适用该条款,对危害较轻的此类案件判处较重的刑罚。
从立法本意来看,刑法立法早已对公职犯罪与非公企业犯罪设置了全链条的法定刑梯度差异——贪污罪最高可判处死刑,而职务侵占罪最高刑为无期徒刑——顶层刑罚已经区分了罪责轻重,底层入罪数额的统一并无不妥。
新规实施后,民营企业内部腐败行为的刑事追诉力度将显著增强。过去民营企业内部腐败问题在刑事追诉力度上与国有企业存在一定落差,此次调整就是要打破这种差异。民营企业应高度重视内部反舞弊合规建设,建立规范的财务审批制度,股东及高管从公司支取资金务必留存书面依据,避免因公私财产混同引发刑事风险。
从辩护角度看,策略重心需相应调整:
第一,数额辩护必须对标“国家工作人员标准”。职务侵占罪参照贪污罪量刑标准执行后,辩护律师需精确核查指控金额是否准确,剔除不属于“本单位财物”的部分,将实际侵占数额控制在较低量刑区间。
第二,积极退赃争取法定从宽。《解释(二)》完善了积极退赃认定规则,明确具有全部退赃、积极配合追缴且大部分赃款赃物已被查控、共同犯罪中已全额退缴分取赃款并自愿继续退缴等情形的,可认定为“积极退赃”;亲友自愿代退的,视为犯罪分子积极退赃。涉案人员若能在侦查阶段即全额退赃并积极配合,律师可据此向检察机关提出从宽处理的明确依据。
第三,核心出罪路径不变。职务侵占罪的辩护核心——否认“非法占有目的”——依然是最有效的出罪路径,律师应着力证明资金用途为公司经营、存在股东会决议或借款协议等,将案件拉回民事纠纷范畴。
数额标准的调整还带来追诉时效的连锁变化。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为例,数额较大(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最高刑为三年,追诉时效为五年;数额巨大(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最高刑为十年,追诉时效为十五年;数额特别巨大(三百万元以上)最高刑为无期徒刑,追诉时效为二十年。由于入罪门槛降低,以往可能因未达立案标准而不予追诉的行为,在新规之下可能落入追诉时效范围,企业和个人均应予以充分重视。
《解释(二)》第八条取消倍数折算规则,标志着民营企业内部职务犯罪的刑事追诉标准与公职人员全面接轨。入罪门槛大幅降低的同时,也对企业内部合规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民营企业应以此为契机,加快完善反舞弊合规体系,规范财务管理制度,防范刑事法律风险。
风险提示:本文系基于《解释(二)》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法律分析,仅供普法参考,不构成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具体案件涉及罪名认定和量刑时,还需结合案件全部事实情节综合判断。如涉及具体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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