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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贪污贿赂司法解释(二)》对合规与反舞弊业务的实战应用指南
2026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6号,以下简称《解释(二)》),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这部司法解释不仅是司法机关的办案指引,对于反舞弊与综合风险治理业务而言,更是一份极具实战价值的工具书。它从业务拓展方向、风险识别深度、调查取证依据三个维度,为合规反舞弊业务的开展提供了新的契机和指南。
本文结合《解释(二)》的核心条款,系统分析其在合规与反舞弊业务中的实务应用要点。
《解释(二)》第八条取消了民营企业职务犯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倍数折算”规则,入罪门槛大幅降低。这为向民企客户提供反舞弊服务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背书。
第一,更新合规宣讲课件。在与民企客户(特别是大型民营企业、上市公司、互联网公司)沟通时,应明确指出:“旧规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六万元才立案,新规标准已降至参照受贿罪的三万元”。这能极大提升民企老板对内部舞弊犯罪化的认知,促进其对内部调查、离职审计、供应商反腐业务的采购意愿。
第二,推动“国企标准民企化”服务。建议推出对标国企合规管理体系的产品。向民企客户强调,在定罪标准统一后,民企内部的反舞弊流程、证据固定标准(如录音录像、邮件取证、账目比对)必须向刑事案件证据标准看齐,从而增加尽调与合规辅导的附加值。
《解释(二)》对预期收益型受贿(股权、股票)、古玩字画贿赂、斡旋受贿的认定进行了细化。这为调查公司在处理复杂商业竞争情报和内部调查时,提供了识别“潜规则”的显微镜。
第一,股权交易尽职调查的深度挖掘。在对目标公司进行投资并购前的合规尽调或供应商背景审查时,需重点关注低价转让股权、代持股份的情形。若发现目标公司关键人员以极低价格获得关联方股权,且该关联方具有审批权或业务决定权,应依据《解释(二)》提示客户该行为可能构成“预期收益型受贿”,并将其作为交易谈判中的合规对赌条款或反商业贿赂终止交易权的依据。
第二,高端礼品、文玩字画的合规审查。协助客户建立特定财物接受与赠送的风险评估机制。对于企业内部审计发现的购买高档手表、字画但发票缺失或价格明显异常的情况,依据新规建议客户进行事后价格认定以锁定舞弊证据。
《解释(二)》细化了单位行贿的认定标准(集体决定或实际控制人决定且单位获利),同时指出了“财产混同下的个人行贿”例外情形。
第一,协助建立防火墙机制。在为企业设计合规管理体系时,重点审查企业的资金审批流程和财务独立核算制度。若企业存在严重的公私财产混同(老板个人账户收付公司款项),应向企业出具高风险提示函,指出一旦涉及向公职人员输送利益,极易被穿透认定为个人行贿罪(量刑更重),从而推动企业进行财务合规整改。
第二,调查取证时的身份穿透。在调查竞争对手涉嫌不正当竞争时,若对方辩称是“单位行为”,可根据新规逻辑,搜集证据证明对方企业实际为一人控制且公私不分,从而将矛头从较轻的“单位行贿”转向较重的“个人行贿”,增强举报材料的法律威慑力。
《解释(二)》规定了从原物、转化物到等值财产的全链条追缴规则,甚至明确可向代为持有、保管的第三人追缴。
第一,开发“舞弊损失资产追踪”专项服务。利用调查手段协助受害企业追踪被高管、员工侵占或收受贿赂后转化的资产。根据新规,若查出舞弊高管将贪污款项用于购房(登记在亲属名下)、购买理财产品或转入第三方代持账户,依据“追缴转化后的财物”及“向第三人追缴”的规定,可以协助律师申请财产保全或向司法机关提供可执行的财产线索。
第二,退赃策略咨询。根据新规关于“积极退赃”的认定标准,在代理企业报案前或刑事控告阶段,为企业设计退赃谈判方案。例如,在共同犯罪案件中,指导涉案人员对实际分取赃款全额退缴并自愿超额退缴,以争取自首或从宽处理的有利条件。
虽然司法解释提供了识别犯罪的工具,但法律咨询与调查公司作为市场主体,不具备公权力。
严禁在调查过程中冒充公职人员、非法监听、非法侵入住宅、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如私自调取通话记录)。
在依据《解释(二)》进行调查时,发现的账外流水、银行回单、微信聊天记录,建议通过公证处公证保全或向办案机关提供线索由办案机关依法调取的方式进行证据转化,确保证据的合法性,避免因调查手段违法导致核心证据被作为非法证据排除。
《解释(二)》的实施,意味着合规与反舞弊业务的刑事转化窗口更加清晰。反舞弊与综合风险治理工作应当将内部培训重点从“民事违约调查”转向刑事立案标准调查,依托新规的量化标准,为客户提供更具威慑力的一站式反舞弊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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