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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主观明知”认定实务指引:客观推定主观的四大维度与司法标准

发布: 知识产权与商业秘密保护中心  更新时间:2026年03月20日

引言

在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嫌疑人几乎不会直接承认“我知道这是假货”。因此,“主观明知”的认定是司法实务中最复杂、也是控辩双方博弈最激烈的环节。根据刑法理论及最新的司法解释(如2026年相关案例精神),司法机关通常不会仅凭嫌疑人的口供定罪,而是采用“客观推定主观”的逻辑:即通过嫌疑人的客观行为、交易环境、从业背景等外在表现,来推断其内心是否“明知”。

本文拆解判断“主观明知”的四大核心维度及具体的认定标准,并分别从控方推定与辩方抗辩两个角度提供实务指引。

一、价格与价值:是否存在“明显异常”

这是最直观的判断标准。如果交易价格严重背离市场规律,法律推定行为人应当知道商品有问题。

具体表现:第一,进货价格异常。进货价明显低于正品市场价(例如低于正品价格的三至五折),且无法提供合法的进货渠道证明(如发票、授权书)。第二,销售价格异常。销售价格远低于同类正品的市场中间价,或者以“海关罚没”“走私”“原单”等名义低价推销。第三,利润空间异常。如果按照其声称的进货价销售,利润微薄甚至亏本,但其依然大量进货,这不符合商业常理,可推定其明知是假货。

二、渠道与方式:是否“鬼鬼祟祟”

正常的商业交易通常是公开、透明的。如果交易过程充满了“反常”的隐蔽性,往往是认定明知的关键。

具体表现:第一,交易地点隐蔽。不在正规商场或店铺交易,而是在仓库、居民楼、路边或夜间进行交接。第二,交易方式隐秘。使用暗语、代号沟通(如用“A货”“复刻”“一比一”代替品牌名);通过非实名账户转账,或频繁更换收款账号;发货时故意涂抹、遮盖商标,或采用无标识的“白包”发货。第三,来源渠道不明。无法提供供货商的真实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或者供货商本身就是已被查处的“幽灵”账户。

三、主体与能力:是否“应当知道”

法律对不同身份的人有不同的注意义务要求。如果行为人是“内行”,法律对其宽容度会大大降低。

具体表现:第一,从业经验。长期从事该行业(如专门卖鞋、卖包),对正品的工艺、材质、价格体系非常熟悉。对于这类人,司法机关会认为其具备较高的鉴别能力,一旦售假,极易被认定为“明知”。第二,行政处罚记录。曾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又再次实施同类行为的。这是认定“明知”的强有力证据,属于累犯情节的延伸。第三,收到警示后继续。权利人(品牌方)或平台已经发出过侵权通知、警告函,或者消费者投诉后,仍未停止销售行为的。

四、商品外观:是否“一眼假”

商品本身的物理状态也是判断依据之一。

具体表现:第一,质量低劣。商品包装粗糙、防伪标识缺失或伪造明显、产品本身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如线头多、异味重),普通人稍加注意即可发现异常。第二,标识混乱。商品上同时标注了多个不相关的商标,或者说明书、保修卡与商品不符。

五、司法认定中的“推定明知”清单

在实务中,如果出现以下情形之一,且嫌疑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释,司法机关通常会直接认定其具有“主观明知”:

第一,价格倒挂。购进价格明显低于正品批发价,且无合法来源证明。

第二,逃避监管。在检查时转移、隐匿、销毁涉案商品或账册。

第三,虚假证明。伪造、变造授权书、发票或检验合格证明。

第四,屡教不改。两年内因同类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再次实施该行为。

第五,特定渠道。通过非正常渠道(如非正规展会、地下工厂)进货。

六、辩护视角:如何排除“主观明知”

如果作为辩护方,要打破上述推定,通常需要从以下角度入手(即“合法来源抗辩”):

第一,证明已尽审查义务。提供了真实的进货合同、发票、付款记录,且供货商形式上具备合法资质。

第二,证明价格合理。进货价格虽然低,但在合理的促销、清仓或尾货范围内,不足以引起怀疑。

第三,证明被欺骗。有证据证明自己也被上家欺骗(如上家提供了伪造的授权书,且该伪造手段高明,普通人难以识别)。

第四,证明无鉴别能力。嫌疑人是初犯、兼职、年龄较大或文化程度较低,确实缺乏识别真伪的能力。

结语

判断“主观明知”不是看嫌疑人心里怎么想,而是看他的行为逻辑是否符合商业常理。只要交易链条中存在太多“说不通”的异常点,法律的利剑就会指向“明知”。无论是权利人报案还是嫌疑人辩护,均应围绕上述维度组织证据,以实现对案件走向的精准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