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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退赃后谅解书争取实务指引:法律障碍、操作策略与替代方案

发布: 合规与反舞弊中心  更新时间:2026年02月10日

引言

在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商业贿赂)案件中,涉案人员退赃退赔后,有权向所在公司请求出具《谅解书》。然而,与职务侵占罪不同,受贿案件中的谅解书争取面临更为复杂的法律障碍。

本文结合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就退赃后争取谅解书的必要性、核心障碍、操作策略及替代方案作系统梳理,为企业法务、合规人员及涉案当事人提供专业指引。

一、退赃后争取谅解书的必要性

退赃退赔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而谅解书则代表被害单位对行为人悔罪态度的认可。根据《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积极退赃可减少基准刑百分之三十以下;既退赃又取得谅解的,减少基准刑的幅度通常可达百分之四十以下。在争取缓刑、不起诉或减轻处罚时,谅解书往往起到关键作用。

二、受贿案中争取谅解的核心法律障碍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职务侵占罪在被害单位认定上存在本质区别。具体对比如下:

罪名 侵犯客体 直接被害人 赃款去向
职务侵占罪 公司财产所有权 公司(财产损失) 退还公司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公司管理秩序、市场公平竞争 公司管理秩序(非直接财产) 上缴国库

由此产生的现实困境包括:第一,公司并非赃款接收方,缺乏“利益恢复”的直接感受。第二,公司可能认为受贿行为损害其廉洁形象与管理制度。第三,部分大型企业为维护反腐形象,内部规定“永不谅解”,拒绝出具任何形式的谅解书。

三、争取公司出具谅解书的实操策略

(一)强调退赃之外的补救措施

第一,主动排查受贿行为是否导致采购价格虚高、工程质量问题或其他实质性损害,承诺配合公司整改、追回差价或修复相关漏洞。第二,承认行为对公司品牌形象造成的负面影响,提出具体弥补方案,如配合公司开展合规警示教育、参与内部制度修订等。

(二)解决公司的后顾之忧

第一,承诺在后续调查中如实交代所有细节,帮助公司完善内控合规体系,如指证流程漏洞、提供内部整改建议。第二,如公司本身存在单位行贿等涉案风险,行为人的配合可帮助公司避免刑事追诉。此时可由律师介入谈判,将“配合调查”作为换取谅解的筹码。

(三)确保谅解书的程序合法性

谅解书必须满足以下形式要件:第一,必须加盖公司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第二,大型企业应附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证明谅解系公司集体意志,而非个别管理人员擅自决定。第三,谅解书内容应明确包含:已知悉退赃情况、对行为人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司法机关从轻处理。第四,谅解书的出具不得存在胁迫、欺诈或对价交易,否则可能被认定无效,无法产生预期的量刑效果。

四、公司坚决不谅解的应对方案

若公司明确拒绝出具谅解书,行为人仍可通过以下路径争取从宽处理:

第一,充分运用退赃情节。全额退赃并配合认罪认罚,依然可获得较大幅度的从轻处罚,无需过度依赖谅解书。

第二,强化法定从宽情节。将辩护重点转向自首、坦白、立功等法定情节,这些情节的减刑效果独立于谅解书。

第三,证明无实质损害。通过律师向司法机关证明受贿行为未给公司造成实际经济损失,例如供应商产品合格、价格公允、公司未因此承担额外成本,从而主张社会危害性较小,请求酌情从轻。

五、总结建议

第一,积极争取,不轻易放弃。建议委托律师作为中间人,与公司进行专业沟通,强调行为人的悔罪态度与配合价值,而非单纯被视为“花钱买谅解”。

第二,注重程序合规。确保谅解书形式要件完备,避免因程序瑕疵被司法机关拒绝采信。

第三,多路径并行。同步推进自首、退赃、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情节的落实,形成多重减刑因素的叠加效应。